(2012)甬仑仲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绍友、朱满意等与杨结实劳动争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绍友,朱满意,陈忠学,李正,王振宇,瞿农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仲保字第1号提请人: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李绍友,州省大方县兴隆乡兴隆村岩脚组。申请人:朱满意,苏省东海县桃林镇白岭村7-23号。申请人:陈忠学,州省独山县基长镇麻董村十三组473附1号。申请人:李正,省中江县富兴镇天桥村4组33号。申请人:王振宇,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三关村任庄65号。申请人:瞿农忙,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仙源镇岘村村岘洪村民组第27号。被申请人:杨结实,住江苏省邳州市港上镇窦场村306号。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李绍友、朱满意、陈忠学、李正、王振宇、瞿农忙与被申请人杨结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李绍友、朱满意、陈忠学、李正、王振宇、瞿农忙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2年2月13日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杨结实所有的浙b×××××轿车一辆(保全金额8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宁波市北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李绍友、朱满意、陈忠学、李正、王振宇、瞿农忙的财产保全请求;二、查封被申请人杨结实所有的浙b×××××轿车一辆(保全金额8万元)。申请人李绍友、朱满意、陈忠学、李正、王振宇、瞿农忙应当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