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天执字第88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沛农诉谭正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沛农,谭正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天执字第884-1号申请执行人刘沛农,男。被执行人谭正平,男。上述申请人刘沛农与被执行人谭正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31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正平的银行存款3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袁 勇审 判 员 聂洪祥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杨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