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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亚洲世纪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中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亚洲世纪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深圳市中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北路1008号中威广场702房。法定代表人刘建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310182426。委托代理人叶嘉琪,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深圳亚洲世纪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梅园路梅园仓820北二楼。法定代表人刘邦林。被告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13号。法定代表人陈少伟。原告深圳市中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亚洲世纪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广东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月6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