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单某甲、高某与丁晓英、单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甲,高某,丁晓英,单某乙,三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89号原告一单某甲。原告二高某。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田勇,江苏维世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510275804。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树宏玲,江苏维世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1893980。被告一丁晓英。被告二单某乙。被告三某,香港居民。被告二、被告三法定代理人丁晓英,系两被告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甲、高某诉被告丁晓英、单某乙、单梓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甲、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2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163.5元,由原告单某甲、高某负担。审 判 员 陈煜云代理审判员 陈 霞人民陪审员 周寿年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仁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