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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民二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河北华宇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奥新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宇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奥新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二初字第704号原告河北华宇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新然,该公司经理。被告北京奥新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永良,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华宇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奥新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1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自行达成和解,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华宇金属丝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占峰审 判 员  李立波人民陪审员  陈新全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