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武商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武商初字第88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周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武义县城武阳中路5号2-502号房屋(房权证:武字第××号)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90000元。已提供9000元的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坐落于武义县城武阳中路5号2-502号房屋(房权证:武字第××号)一套,保全金额为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有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陈岑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邹小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