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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新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杜丙忠与被告孙玉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丙忠,孙玉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新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杜丙忠,男,193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孙玉姝,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丙忠与被告孙玉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丙忠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丙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