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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一初字第0155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1557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孙昌俊,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