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舒民一初字第0155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郭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一初字第01557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孙昌俊,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仪慧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