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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施良与周岳雷、郑纪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良,周岳雷,郑纪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900号原告:施良(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8303071811),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曹海江,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春香,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岳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705030318),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郑纪伦(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610260036),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贺春曙,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良与被告周岳雷、郑纪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良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岳雷、郑纪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良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良负担。审 判 长  邱小波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