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施良与周岳雷、郑纪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良,周岳雷,郑纪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900号原告:施良(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8303071811),男,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曹海江,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春香,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岳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705030318),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郑纪伦(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610260036),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贺春曙,浙江天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良与被告周岳雷、郑纪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良于201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岳雷、郑纪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良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良负担。审 判 长 邱小波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人民陪审员 张天晓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宁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