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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泰兴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20-01-19

案件名称

712程晓华与顾秋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程晓华;顾秋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泰兴民初字第712号原告程晓华,女,1980年7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萧利东,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秋和,男,1946年3月15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兴化市兽药厂宿舍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晓华诉被告顾秋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晓华于2012年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宇宏审 判 员  朱 明人民陪审员  杨 琴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