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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36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与宁波成宏电子有限公司、徐成六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宁波成宏电子有限公司,徐成六,陈小妹,徐铁军,陈海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601-2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成宏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成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成六。被执行人:陈小妹。被执行人:徐铁军。被执行人:陈海棠。本院在执行(2010)甬慈商初字第1001号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诉宁波成宏电子有限公司、徐成六、陈小妹、徐铁军、陈海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成宏电子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徐成六、陈小妹、徐铁军、陈海棠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成宏电子有限公司、徐成六、陈小妹、徐铁军、陈海棠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市梦益标准件有限公司人民币2558025.05元及相应利息,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7260元、执行费279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601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孝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