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泉民一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赵华国与徐峰、陈晓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国,徐峰,陈晓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一初字第00300号原告:赵华国,男,194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徐峰,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晓红,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华国诉被告徐峰、陈晓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华国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华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冲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