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灞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育强与任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育强,任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522号原告吴育强。被告任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育强诉被告任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育强于2012年2月13曰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育强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育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37.5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