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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吴育强与任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育强,任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0522号原告吴育强。被告任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育强诉被告任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育强于2012年2月13曰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育强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育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37.5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