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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青岛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与青岛城市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商初字第4号原告青岛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地址XX。法定代表人曹占京,公司经理。被告青岛城市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被告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青岛分公司,地址XX。原告青岛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城市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建筑装饰总公司青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告青岛城市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主体已不存在,原告起诉主体不当,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建贸新科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3元(原告已预交),收取0元,退原告1513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敏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瑞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