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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顺来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金顺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2号申请人深圳市金顺来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金榜。委托代理人吴海伦。申请人深圳市金顺来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3105.67元,出票人:深圳市特灵通数码通讯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分行,收款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1年3月15日,到期日期:2011年6月1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金顺来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审判决。审判长 曾 红 文审判员 刘 伟 英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