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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马军录与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录,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马军录��男。被执行人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增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工伤待遇纠纷的澄劳仲裁字(2009)26号裁决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元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1年7-12月份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共计6000元,现被执行人陕西三秦能源长宏铝业有限公司已将该款支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000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李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