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潼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王某某,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西北化工研究院职工,住咸阳市阳光小区a一楼二单元15-西户。被告王某某,女,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西北化工研究院职工,住该研究院生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