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00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游志禹、游玉鲤与郑群、王素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志禹,游玉鲤,郑群,王素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006号原告游志禹,男,195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原告游玉鲤,女,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系原告游志禹的女儿。委托代理人王元远,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群,男,196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王素钦,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志禹、游玉鲤与被告王素钦、郑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游志禹、游玉鲤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志禹、游玉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志禹、游玉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千七百零二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千八百五十一元,由原告游志禹负担。审 判 长 林文良审 判 员 林明添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