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城民初字第0129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某喜与王某琴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喜,王某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城民初字第01298号原告李某喜,男。委托代理人姚保全,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瀚,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琴,女。委托代理人李强,陕西振兴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李某喜与王某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喜及委托代理人姚保全、胡瀚,被告王某琴及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喜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4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基础薄弱,我们关系一直不好。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虽经村干部多次调解,但双方感情仍无好转。故我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诉讼费由双方分担。被告王某琴辩称:我与原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我也到医院进行了护理。现我们婚生子才6岁,为小孩健康成长,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04年3月8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29日生育一子叫李凡。2005年双方一同外出打工。后因婚生子的出生,原告即一人外出务工,每年回家一次。2009年8月原告也回到家中,并在汉中务工。2010年11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0年12月14日原告因车祸住院治疗30天。2011年4月1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和好。2011年10月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2年1月27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另查明,2002年12月6日原告父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修建了正房。2009年原、被告在其后院修建一层房屋。2009年11月29日购买三轮摩托车一辆。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户口籍复印件、城固县人民法院南乐中心人民法庭调解笔录、被告王某琴承诺书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城固县医院住院病历、机动车销售发票、城固县二里医院诊断证明书、城固县公安局二里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证人王永志、王晓菊证言等载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事后双方均能通过协商的办法将矛盾化解。2010年原告起诉离婚,本院调解双方自愿和好,并共同生活。现原告起诉离婚,其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同时原告也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李某喜与王某琴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发票复印件交本院。审 判 长 : 赵 峰人民陪审员 :吴文夺人民陪审员 :章咏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校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