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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909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王钗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王钗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9090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锦绣路万康商务中心B幢。主要负责人:孟波,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超超,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鹏程,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钗妹,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文成县。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4856.06元并支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每月利息计入下月本金计息,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4日为4511.1元)、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的5%每月计收,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4日为1427.05元)、其他费用(包括分期还款手续费、取现手续费等,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4日为1791.89元),前述本金、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共计4258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广发真情卡金卡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信用额度9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1.透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2.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最低20元/月。3.逾期还款顺序,逾期1-90(含),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4.每期手续费为分期总金额的0.7%。透支事实2012年2月20日起开始透支,欠款本金起始于2016年5月15日,2016年12月3日就2笔分期还款提前一次性计收共计18876.94元后,此时,形成透支本金34996.06元、利息517.46元、滞纳金200.3元、其他费用1791.89元。还款事实自最后一次消费之日起至今,被告还款17次,还款总额210元,全部用于冲抵本金。最后一次还款时间在2017年10月15日,还款10元。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34786.06元透支滞纳金1427.05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10月30日的利息为7077.53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34786.06元为基数按日0.5‰的利率计收。费用分期手续费1791.89元备注1.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额逐月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最低还款额应为透支本金34786.06元。2.复利不予支持。3.原告主动停收滞纳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钗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4786.06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0月30日共计利息7077.53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34786.0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滞纳金1427.05元,费用1791.89元;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元,由被告王钗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俊人民陪审员蔡红人民陪审员吴如欧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胡剑辉书记员陈慧慧·?PAGE?-4-?··?PAGE?-3-?·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