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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嘉盐沈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徐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徐某某,嘉兴市××信锅炉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盐沈民初字第75号原告:董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号(嘉兴市港航局管养中心*楼)。法定代表人:朱甲。被告:徐某某。被告:嘉兴市××信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号。法定代表人:朱乙。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2年2月10日,原告申请追加嘉兴市××信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2012年2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陶沈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