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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钟某与聂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聂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2号原告钟某,女,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0822。被告聂某甲,男,汉族,住博罗县,身份证号:×××0819。原告钟某诉聂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被告聂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俩人从××××年结婚至今,一直感情不和,争吵不断,而被告聂某甲曾出现婚外情两次对原告造成身心伤害,而被告也曾多次出手欧打原告,因此对原告造成精神上伤害,原告已多次给机会被告,但被告娄教不改,已到了令原告对被告没有任何希望的情况下再次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并无共同财产。俩人已育有一子,聂某乙于××××年××月××日出生,就孩子问题,孩子跟被告聂某甲生活,如果被告不要同孩子一起生活也可跟原告,但是,被告聂某甲必需按法院要求判令孩子抚养费问题严格执行。希望人民法院考虑原告二次申请的情况下尽快处理,本人钟某与聂某甲的婚姻关系。请求:1、原告钟某与被告聂某甲迅速解除婚姻关系。2、俩人孩子聂某乙(××××年××月××日出生)由被告聂某甲抚养。3、各人债务各自承担。4、本次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聂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是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小孩在单亲家庭成长会造成伤害,没有达到离婚的地步,我从今以后,会好好珍惜双方的感情,希望原告及法院给我一个机会。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相识于××××年××月××日在博罗县罗阳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男孩聂某乙。原、被告因双方缺乏沟通,常因生活小事吵架,被告脾气比较急躁,在争吵中有时发生碰撞。同时,被告承认其曾有过婚外情,因此事原告曾于2006年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同年12月本院判决不准离婚,但夫妻关系并没有好转,双方也没有多进行沟通,从而导致感情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都是家庭成员,都应负起应有的责任。被告性格暴躁,并曾有过婚外情,给家庭生活造成影响、给原告造成伤害,而且原、被告双方缺乏沟通,这些都是引起夫妻感情纠纷的原因。原告曾多次给机会被告改过,但被告却没有好好珍惜。在原告第一次起诉判决不离后,夫妻关系并没有好转,双方也没有多进行沟通,从而导致感情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钟某与被告聂某甲离婚。二、婚生小孩聂某乙(2002年11月14日出生)由被告聂某甲负责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炳兴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勤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