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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鲁商终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蓬莱市格莱得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蓬莱市大柳行镇初格庄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蓬莱市格莱得工业发展有限公司,蓬莱市大柳行镇初格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鲁商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蓬莱市格莱得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蓬莱市晟绮丝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张宝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国,男,汉族,该单位副经理,1951年5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龙口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蓬莱市大柳行镇初格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蓬莱市大柳行镇初格庄村驻地。法定代表人:刘洪波,该村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贺建平,山东蓬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奔幸,男,汉族,1965年7月12日出生,初格庄村村委书记,住蓬莱市。上诉人蓬莱市格莱得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蓬莱市晟绮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蓬���市大柳行镇初格庄村村民委员会开发水资源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烟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蓬莱市格莱得工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蓬莱市晟绮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忠国,被上诉人蓬莱市大柳行镇初格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贺建平、刘奔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烟商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庆林代理审判员  王爱华代理审���员尹哲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