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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民初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浙江××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工××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浙江××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工××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463号原告:吴某某。被告:浙江××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沙地村××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中××工××司,住所地:山西省××市××区顺城××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浙江××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工××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浙江××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中××工××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23元,减半收取106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桑伟强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