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芜执字第0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夏仕海与后宗芳、张玉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仕海,后宗芳,张玉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执字第00142-1号申请执行人:夏仕海,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后宗芳,男,198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张玉妹(系被告后宗芳之妻),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于201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1)芜民一初字第009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后宗芳、张玉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夏仕海给付借款20960元;二、向夏仕海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三、负担申请执行费214元。但被执行人后宗芳、张玉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玉妹银行存款贰万零陆佰捌拾陆元整(¥2068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茂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