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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江汉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张春霞与邹荣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霞,邹荣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034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霞,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邹荣仙,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春霞与被执行人邹荣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汉巡民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邹荣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99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邹荣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邹荣仙应当履行义务部分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周玉华审判员  王瑞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