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陶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黄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初字第187号原告陶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审判员 周顺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