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东催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慈溪市××旦轴承厂、胡某某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旦轴承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东催字第85号申请人:慈溪市××旦轴承厂,住所地慈溪市××××地。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申请人慈溪市××旦轴承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2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慈溪市××旦轴承厂遗失的2011年7月19日、票据号码3130005120396053、票据出票人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宝峪贸易有限公司、该份汇票经背书、现持票人为慈溪市××旦轴承厂、出票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付款行为包商银行宁波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旦轴承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孔奇审 判 员 胡海国审 判 员 李光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丁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