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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刑二终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钱谌受贿罪,钱谌挪用公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刑二终字第14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谌,原系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副县处长级)。因本案于2011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桐乡市看守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钱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浙嘉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钱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7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钱谌在担任嘉兴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资产财务管理处处长、财务处处长,兼任该院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及新校区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指挥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建、工程款的支付等方面为工程设计、工程承包商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盛新华、张文芳、胡二平、沈建光等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166066.52元。案发后,被告人钱谌的家属代退赃款1940297.43元。原判还认定,2007年9月3日,被告人钱谌利用担任国有的嘉兴市博大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20万元用于炒股。案发后,被告人钱谌的家属代退赃款人民币120万元。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一)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钱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二)被告人钱谌及其家属退缴的挪用公款部分的赃款120万元,由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发还被害单位嘉兴市博大后勤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钱谌及其家属退缴的受贿赃款1940297.43元,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名下的嘉兴市嘉州美都欢欣园31幢501室房产,均予以没收,由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退缴受贿款的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被告人上诉提出,原判以受贿罪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没收其与妻子以合法所得所购的嘉州美都欢欣园的房产,均于法无据。且数罪并罚决定刑过重,要求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钱谌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有证明被告人身份及被告人所在单位性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任职通知、《关于建立嘉兴市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领导小组等相关组织的通知》、《关于充实加强嘉兴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建设指挥部成员的通知》、领导班子工作分工一览表、嘉兴博大后勤服务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营业执照、嘉兴市职业技术学院委派书、证明、证人周奇迹证言,行贿人盛新华、张文芳、胡二平、沈建光的证言,相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弱电系统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款支出明细、发票、对帐单、报销专用章、工程进度付款审批表、支付凭证,证明贿赂及挪用公款款项进出的相关银行凭证、股票帐户明细及进出凭证、协议,相关购车付款凭证,证人李某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钱谌亦供认不讳,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关于上诉理由,经查:(1)原判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及相关情节,并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对被告人钱谌的处刑,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钱谌对原判处刑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2)被告人尚有受贿赃款人民币120余万元未退缴,原判将侦查机关冻结在案的两套房产之一且价值较低的嘉州美都欢欣苑园的房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仅是表述不当,并无错误。被告人钱谌对判决没收房产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3)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数额达人民币300余万元,严重损害了公务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严重破坏了国家正常的工作秩序,原判对其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等附加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明显不当。被告人钱谌提出不应判处附加刑等问题的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钱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价值人民币316万余元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钱谌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人民币120万元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又构成挪用公款罪,系情节严重。均应依法严惩并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钱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其家属能积极代为退缴赃款,原判已对其从轻处罚。钱谌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钊华代理审判员  金家胜代理审判员  何爱珠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耀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