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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杨献珍与杨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献珍,杨永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杨献珍,女,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023。被告杨永青,男,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037。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献珍诉被告杨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献珍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杜线教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子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