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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台辖终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顾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顾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台辖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上诉人顾某某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1)台路商初字第2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之间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不能依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只能由被告住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无书面合伙协议,但双方合伙经营的台州市路桥港博鞋厂住所地在台州市路桥区,即合伙事务执行地在台州市路桥区,故原审法院依据合同履行地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鸿   滨审 判 员 金立友审判员罗武勇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