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于秀娟与董翠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娟,董翠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959号原告于秀娟。被告董翠美,(新华美皮沙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秀娟与被告董翠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秀娟于2012年2月3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聚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