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仙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郑庆姿与郑庆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庆姿,郑庆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仙民初字第45号原告郑庆姿,男,194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仙游县,被告郑庆生,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庆资诉被告郑庆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庆资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庆资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庆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郑庆资负担。审判员 陈伟斌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