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复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82)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陈娜,陈雪峰,杜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建设大街建峰小区6号楼。法定代表人苗晓翠,该校校长。被执行人陈娜。被执行人陈雪峰。被执行人杜志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天王职业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陈娜、陈志峰、杜志兰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河北省任县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委托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执字第79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