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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鄞催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余姚市××××纺织有限公司、余姚市××××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等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市××××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鄞催字第45号申请人:余姚市××××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8118-x)。住所地:浙江省××××海涂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俞某。申请人余姚市××××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20417992、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宁波市鄞州德大针织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鄞州宏林织造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且最后持票人余姚市××××纺织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宁波市鄞州支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1年10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4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纺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许国君审判员  厉国平审判员  张斌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