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因本案于2011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0年9月18日晚,被告人章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风雨操场内2号篮球场,乘他人不备之际,窃取被害人陈某放置在篮球架下的帆布腰包一只,内有苹果牌3代16G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697元)、索爱牌W830C型手机一部、人民币250元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2、2011年3月5日17时许,被告人章某在上述操场内1号篮球场,乘他人不备之际,窃取被害人黄某放置在篮球架下的钱包一只,内有人民币180元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案发后,被害人黄某的钱包及包内财物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黄某;被告人章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元,并得到陈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叶某、方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黄某的陈述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章某自愿认罪,且退赔赃款赃物,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园园(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