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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执字第15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9-12-12

案件名称

吴福文、刘荣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福文;刘荣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聊东执字第1500-1号申请执行人吴福文,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济南铁路局职工,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刘荣伟,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执行吴福文与被执行人刘荣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于2011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荣伟名下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中通时代豪园1-203号的房产一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 玮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蔺亚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