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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民终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海××电××司与上××市国××业××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上海××电××司;上××市国××业××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民终字第1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电××司,住所地宁波市××××号(宁波市网络产业创业园)1-305室。负责人陈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甲、施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市国××业××司,住所地上虞市××官街××道。法定代表人俞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乙。上诉人上海××电××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电××司的委托代理人程甲、施某,被上诉人上××市国××业××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电××司起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7月25日签订《上虞市国际时代广场2#、3#、4#楼弱电工程施某某同》,合同约定工期为60个日历日,工程造价为人民币690000元,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工程乙保修金的金额和保修金的支付时间等内容。实际施工过程中通过签证单,被告认可增加费用分别为16105元和4000元。原告按约履行合同,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工程丁工验收合格后,被告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过了保修期后,被告既未支付足额工程款,也未返还工程保修金。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094.50元及利息3223.08元(自2008年11月1日计至2011年5月20日,2011年5月21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另行计算);2、判令被告返还工程乙保修金71010.50元并支付利息1998.55元(自2010年12月1日计至2011年5月20日,2011年5月21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利息另行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裁定认为:本案中原告所举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其起诉条件已成就,因此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即其提出请求的根据与其诉称事实不相符合,故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上海××电××司的起诉。上海××电××司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一、程序违法。原审法院自受理本案到作出裁定的5个多月时间里,除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和查看现场外,没有正式开庭审理,违反了《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二、驳回起诉极其错误。原审裁定“其提出请求的根据与其诉称事实不相符合,故本案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之陈丙以让人读懂。本案中,上诉人系合同签订方、建设工程丙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案件被告也系合同签订人、商业地产项目开发商,被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支付工程余款及其它与工程相关的款项,具体明确;原告因索要工程余款诉至被告住所地及工程所在地上虞市人民法院,地域和级别管辖均无误。因此,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至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应开庭审理并由双方举证、质证方能认定。三、裁定书的其它问题。原审裁定将上诉人名称误写成上海文“讯”电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上诉人的正确名称为上海文“迅”电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另外,原审裁定虽然告知上诉人上诉的权某,但未告知费用负担、上诉人是否需要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及缴费银行账号。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被上诉人上××市国××业××司答辩称:一、原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程序未违法。上诉人认为本案没有公开审理,我们认为这个案件本身就是公开审理的,所以原审法院程序上没有违法。二、原审法院驳回起诉是正确的。上诉人认为所承揽的工程丁工验收合格,所以要求支付工程款;但对工程丁工验收合格,上诉人没有充分的依据予以证实。因此,上诉人的起诉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不符合《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三、上诉人提到裁定书中的“讯”字问题,可能是笔误,可以通过其它方式予以补正。四、另外我们想说明一下,涉案工程一直没有进行验收。原审法院现场查看时,绝大部分的电子设备都无法使用。时代广场中的门铃系统多次受到业主的投诉,均是由于上诉人的质量问题所引起。这些产品设备安装后从未投入使用,都是坏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裁定。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之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的实质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未经开庭审理即予以裁判亦属程序违法,以及原审裁定将上诉人名称误写成上海文“讯”电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本院均予以指正。至于案件受理费,因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和对驳回起诉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均不需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原审裁定未涉及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民初字第66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章建荣审 判 员  冯勤伟代理审判员  马利英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