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献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9-12-18
案件名称
王福常与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福常;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献民初字第131号原告王福常,住献县。系献县西宁城北东风建筑器材租赁占业主。被告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许宝鸿,职务:董事长。被告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常诉被告浙**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其西宁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福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7255元,退回原告7255元。审判员 常玉炼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