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苍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章某某与方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苍保字第10号申请人:章某某。被申请人:方某某。申请人章某某因情况紧急,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方某某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华侨路14号房屋,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章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方某某所有的座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华侨路14号房屋,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产进行处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志清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