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泉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林树与成都市龙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树,成都市龙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20号原告:李林树。委托代理人:周书林,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市龙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驿区大面街道办洪河村。法定代表人:冯志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树与被告成都市龙华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树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17元,由原告李林树负担。审判员 谢贤云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友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