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曹明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明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慈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明军,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20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明军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志勤、被告人曹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9日晚,被告人曹明军伙同袁某闯、罗某江、闫某石(均已判刑)经预谋,至慈溪市逍林镇新园村,撬窗进入慈溪市成富轴承有限公司,窃得6000型轴承内圈100000只(价值人民币20000元)。同年7月31日傍晚,袁某闯、闫某石及解某(已判刑)到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宁波某轴承有限公司踩点,并商定由袁某闯负责盗窃,闫某石负责运赃及销赃事宜。同年8月1日凌晨,袁某闯及周某屏、黄某(均已判刑)至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村,撬窗进入宁波某轴承有限公司,窃得629型轴承30箱共27000只(价值人民币24300元)并搬至公司外。后袁某闯电话联系闫某石,闫某石伙同被告人曹明军及解某等人驾车赶至宁波某轴承有限公司,将30箱轴承转移至杭州湾新区海南村。2011年10月31日,被告人曹明军至安徽省宿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曹明军已退赔被害方合计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明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袁某闯、罗某江、闫某石、周某屏、黄某、解某的供述、证人胡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证报告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退赔凭证、投案自首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曹明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明军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明军能主动退赔部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明军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金 藕人民陪审员 周 金 海人民陪审员 楼 百 青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