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倪某某、倪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濉溪县××汽车运输有与李某、濉溪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某某,李某,濉溪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保字第10号申请人:倪某某。被申请人:李某。被申请人:濉溪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郢。申请人倪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濉溪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扣押被申请人濉溪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壹辆(保全金额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倪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濉溪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f1821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壹辆(保全金额6万元)。申请人倪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