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赵邦永与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邦永,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70号原告赵邦永,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李同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工业区。法人代表张运平,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邦永与被告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邦永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邦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元由原告赵邦永负担。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