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钰萍与被执行人李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贾钰萍;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贾钰萍,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金花北路**院****。被执行人李俊,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庆安社会福利包装材料厂生产科科长,住本市昆明路**院****。本院受理的贾钰萍申请执行李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86284元,诉讼费878.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12元。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6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