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临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2-02-12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朱美贞、王光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美贞,王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朱美贞。被执行人王光林。朱美贞申请执行王光林故意伤害罪一案,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临刑初字第1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美贞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73144.66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光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美贞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光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123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光林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美贞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张建民审 判 员  王惠玲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史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