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阿民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2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巴某某与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某,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阿民初字第08号原告巴某某,女。被告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某诉被告哈某某离婚一案中,被告哈某某于2012年2月1日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巴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冯 多 洋审判员 哈 再 拉审判员 古丽巴合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池 娜 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