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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阿民初字第0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2

公开日期: 2017-01-01

案件名称

巴某某与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某某,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阿民初字第08号原告巴某某,女。被告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某某诉被告哈某某离婚一案中,被告哈某某于2012年2月1日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巴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冯 多 洋审判员 哈 再 拉审判员 古丽巴合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池 娜 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