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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恢618号

裁判日期: 2012-02-1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王其荣、刘志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荣,刘志强,杨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恢618号申请执行人:王其荣,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14日,住福山区。被执行人:刘志强,男,生于1970年12月25日,汉族,现住福山区。被执行人:杨月玲,女,生于1971年5月5日,汉族,住福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烟福城民初字第7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志强、杨月玲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仁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