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六裕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2-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玉平与李永辉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平,李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六裕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平,女,1962年2月20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李永辉,女,1982年10月25日生,住六安市金安区。申请执行人李玉平与被执行人李永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经本院及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令:产权在李焕明名下的位于六安市安惠小区8号楼205室B型房屋一套现产权归原告李玉平所有。判决生效后李玉平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永辉经传唤未到庭,也未交出现在其处的李焕明(已故)的房产证(房地产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李玉平将李焕明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安惠小区8号楼205室房屋(房地产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转户到自己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恩滔审判员 周维真审判员 郑东波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