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2-02-1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刘天利、刘炜、陈椅秀、刘源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刘天利,刘炜,陈椅秀,刘源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武侯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陈瑜。委托代理人杨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敏。被告刘天利。被告刘炜。被告陈椅秀。被告刘源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刘天利、刘炜、陈椅秀、刘源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沈璟晶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华 来自